雙臺子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從輕處罰事項清單
盤錦市雙臺子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從輕處罰事項清單(2022版) | ||||
序號 | 行政權力名稱 | 法律依據 | 違法事實性質和情節(jié) | 行政裁量權基準 |
1 | 對銷售者銷售不知道該產品為“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產品”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五十五條 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十九條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產品尚未銷售或已主動追回售出的全部產品的;2、銷售者履行了進貨檢查驗收義務且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 | 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下同)貨值金額100%-160%倍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2 | 對銷售者銷售不知道該產品為“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五十五條 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五十條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不符合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或明示質量要求,產品已售出且未能全部追回的;2、銷售者履行了進貨檢查驗收義務且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 | 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50%-125%倍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3 | 對銷售者銷售不知道該產品為“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 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五十一條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的,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產品尚未銷售或已主動追回售出的全部產品的;2、銷售者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 | 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4 | 對銷售者銷售不知道該產品為“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五十五條 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五十二條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產品已售出且未能全部追回的。 | 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20%-60%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5 | 對銷售者銷售不知道該產品為“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產品”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五十五條 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五十三條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
產品尚未銷售的或已銷售,追回全部的;未造成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受損的;無社會影響或輕微社會影響。 | 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30%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
6 | 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規(guī)定賄賂他人的。 |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九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七條規(guī)定賄賂他人的,由監(jiān)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 賄賂額1萬元以下,或者涉案交易額10萬元以下;不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造成人身、財產損失危險;無社會影響的。 | 由監(jiān)督檢查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上97萬元的罰款【第一檔:10萬-36.1萬;第二檔:36.1萬-70.9萬;第三檔:70.9萬-97萬】。 |
7 | 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guī)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的。 |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第一款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八條規(guī)定對其商品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或者通過組織虛假交易等方式幫助其他經營者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的,由監(jiān)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 涉及一項虛假或引人誤解的違法信息點;宣傳已制作完成但未發(fā)布;不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造成人身、財產損失危險。 | 由監(jiān)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0萬元-44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100萬-130萬元的罰款。 |
8 | 經營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guī)定侵犯商業(yè)秘密的。 |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一條 經營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違反本法第九條規(guī)定侵犯商業(yè)秘密的,由監(jiān)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涉及1項商業(yè)秘密1份載體;非主動實施,且獲取后未披露、未使用或未允許他人使用,且主動銷毀或歸還的;未造成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損失的;無社會影響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37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0萬-185萬罰款。 |
9 | 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guī)定進行有獎銷售的。 |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條規(guī)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由監(jiān)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涉及一項違法情節(jié);公布后及時改正且未對銷售產生影響的;未造成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損失的;無社會影響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18.5萬元的罰款。 |
10 | 經營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guī)定侵犯商業(yè)秘密的。 |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損害競爭對手商業(yè)信譽、商品聲譽的,由監(jiān)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涉及1項虛假或誤導的違法信息點;宣傳已制作完成但未發(fā)布;未造成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損失的;無社會影響的。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處10萬-22萬元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0萬-125萬的罰款。 |
11 | 經營者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 |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二條規(guī)定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由監(jiān)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涉及1項違法情節(jié);已實施涉及面不廣;未造成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損害,金額不超過5萬的;無社會影響。 | 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萬-2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50萬-125萬罰款。 |
12 | 利用合同實施欺詐行為的;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為他人利用合同實施欺詐、危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提供證明、執(zhí)照、印章、帳戶及其他便利條件的;經營者與消費者采用格式條款訂立的,經營者在格式條款中免除自身責任或加重消費者責任或者排除消費者權利的行為。 | 《合同違法行為監(jiān)督處理辦法》第十二條 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已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 未給他人造成損害,但造成一定不良影響。 | 法律法規(guī)已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沒有規(guī)定的,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0.9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0.9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 |
注:法律法規(guī)明確的,從其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未明確的,按照遼寧省市場監(jiān)管局《自由裁量基準》適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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